企業(yè)可以直接調整員工工作崗位?一般情況下,企業(yè)調崗需要和員工協商達成一致并形成書面文件,但有一種情況企業(yè)可以直接調崗,即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權,用工自主權是指企業(yè)在國家法律法規(guī)框架內,根據經營管理需要和勞動者各方面表現,自主決定用工形式、用工數量、用工時間、工作地點、工作崗位、工資報酬的權利,但是企業(yè)行使用工自主權,不是隨便給員工說一聲就可以,還必須證明符合以下六種情形:
一、調崗確實是由于公司生產經營的需要,并不是針對某個人。
二、調崗符合公司的規(guī)章制度。
三、員工調崗后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,大幅度降薪不行。
四、調崗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,如把人資總監(jiān)直接調整為招聘專員,就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。
五、調崗如果存在對員工的不利變更,企業(yè)需要提供必要協助或補償,如調崗后員工通勤距離變遠,公司按月發(fā)放交通補貼可視為提供補償。
六、員工的能力客觀上可以勝任新崗位的工作。
因此,企業(yè)是否可以直接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不能一概而論,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具體判定。作為員工,不要認為企業(yè)調崗就是不合理的,盲目以拒絕調崗、消極怠工甚至曠工等過激手段應對,否則公司一旦證明在行使用工自主權,就可以以員工嚴重違反企業(yè)規(guī)章制度為由,將其辭退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,員工以公司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為由,要求支付經濟補償也大概率不會被支持。當然,公司也不要以為有這個權利就可以隨便亂來,事實上單位要證明合法使用用工自主權需要提供很多證據,實踐中很難,只有員工和企業(yè)共同努力,才能營造和諧的勞動關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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